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甲○○
乙○○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殷世 律師被告丙○○原名 黃昭慶 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247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郭書豪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