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甲○○本件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