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繼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繼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繼字第3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代理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經聲請人簽章』之聲明繼承聲請書。
二、被繼承人 張少元 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前揭身分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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