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農會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減刑之人犯因違反農會法案件係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以九十五年度選上易字第一二八三號判決確定在案,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