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甲○○上原告因與被告大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68,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王金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