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幫助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案件,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9月27日至94年4月20日間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68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36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