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5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鄧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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