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 楊曉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庭第二庭法官林永祥┌─────────────────────────────────────────────────┐│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楊曉雯│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0年7月14日│10,000元│0000000│││││限公司竹山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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