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萬吉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聲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萬吉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萬吉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3日以97年度易字第6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嗣經受刑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28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並為緩刑4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35萬元之諭知,於98年10月7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98年10月7日起至102年10月6日止)。然其於上述緩刑期內之100年5月8日17時許故意更犯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0年12月15日以100年度交上易字第13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同年12月15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游萬吉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8年6月
3日以97年度易字第6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嗣經受刑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283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為緩刑4年,並向公庫支付35萬元之諭知,且於98年10月7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98年10月7日起至102年10月6日止,以下簡稱為「前案」)。然其於上述緩刑期內之100年5月8日17時許故意更犯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0年12月15日以
100年度交上易字第13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同年12月15日確定(以下簡稱為「後案」)等情,有上述2案之所有判決書(含正本及影本)共4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是受刑人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更犯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且聲請人係於受刑人後案確定後6月內之10
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有本院收文章戳1枚在卷可稽,未逾6月之期限,從而其聲請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自應予准許而撤銷受刑人本件前揭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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