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建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建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蕭建智前於民國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投刑簡字第4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即附表編號1);再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共2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0
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9月(即附表編號2、編號3),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即附表編號4);又於同年間,因加重竊盜、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審易字第9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即附表編號5、編號6),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即附表編號7);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即附表編號8,又上述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6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6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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