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26號原告 王耀星 被告 葉儒侯 訴訟代理人 葉俊麟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3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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