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簡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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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簡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簡聲字第273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 黃勝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經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債權讓與聲明書、退郵信封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設籍於戶籍址,惟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民國108年1月29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083443733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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