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759號
原   告 北大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榮
訴訟代理人  鍾岳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鼎室內裝修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 陸萬柒仟 陸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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