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1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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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4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41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706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協商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及證據中之「安非他命」均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犯罪事實「乙○○前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308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5年7月3日執行完畢出監」更正為「乙○○曾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30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5年7月2日執行完畢」;「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2公克)」更正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
0.029公克)」;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業已認罪,並經辯護人協助下與檢察官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渠等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如主文所載。經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且上開協商合意內容,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不得認罪協商之情形,本件既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承悌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毒偵字第7060號被告乙○○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小港區○○○街66號
(另案在高雄二監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308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5年7月3日執行完畢出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高雄地院96年度毒聲字第138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6年10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以96年度毒偵字第63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8月14日11時許,在高雄市小港區○○○街66號其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各1次,嗣因另案通緝,於97年8月15日18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156巷
6號經警緝獲,並扣得其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2公克)。經警攜回警局調查並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呈嗎啡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①被告有於97年8月14日││││,在其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實。││││②經警查扣之毒品海洛因││││1包係其所有。│├──┼───────────┼───────────┤│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被告於97年8月15日經警│││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查獲所採之尿液呈嗎啡及│││紙│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被告││││供述自白與事實相符。│├──┼───────────┼───────────┤│3│警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物品目錄表各1紙│因之事實。│├──┼───────────┼───────────┤│4│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①被告係於受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之事實。││││②本件被告犯行為累犯。│└──┴───────────┴───────────┘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並均請論以累犯。扣案如事實欄所載之毒品,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檢察官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王宏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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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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