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22號
原 告 蕭麗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秦庠鈺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6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