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再小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再小字第8號
再審原告   曾俊凱
再審被告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大嵩
送達代收人  吳佩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4
月24日102年度板勞小字第19號所為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李大嵩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
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
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再審起訴後變更為李大嵩
,此有被告第4屆第4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會議紀錄影本乙紙
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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