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小字第88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湖小字第88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陳彥安
被   告  陳秀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新臺幣(下同)
1,1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用100元),應
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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