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勞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26號原 告 鄒右詩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鍾欣惠 律師 蘇忠聖 律師被 告 晟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銘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 羅筱茜 律師複代理人 魏小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