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53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施孟君
李水忠
鄭穎聰
被 告 連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鋇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
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