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103號
原 告 鄭堯中
被 告 楊弘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20日下午2時5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103號
原 告 鄭堯中
被 告 楊弘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20日下午2時5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