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3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2月11日│97年6月10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804號│97年度毒偵字第148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699號│97年度訴字第1088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31日│97年11月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699號│97年度訴字第1088號││決├────┼──────────────┼──────────────┤││確定日期│97年8月25日│9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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