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育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育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5次)│折算1日。(8次)│折算1日。(2次)│├──────┼──────────┼──────────┼──────────┤│犯罪日期│101年5月15日至102年1│101年4月間至102年1月│102年3月13日至102年9│││月15日(5次)。│15日前(8次)。│月14日(2次)。│├──────┼──────────┼──────────┼──────────┤│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3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3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5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9111號等│第9111號等│第11821號│├─┬────┼──────────┼──────────┼──────────┤│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第1591號│103年度簡字第1591號│106年度簡字第224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30日│104年3月30日│106年8月15日│├─┼────┼──────────┼──────────┼──────────┤│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簡字第1591號│103年度簡字第1591號│106年度簡字第224號││決├────┼──────────┼──────────┼──────────┤││判決確定│104年4月27日│104年4月27日│106年9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4年度執字│臺南地檢104年度執字│臺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172號│第4172號│第8860號││├──────────┴──────────┼──────────┤││編號1及編號2同一判決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編號3至編號7同一判決│││月(已執畢)。│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6│├──────┼──────────┼──────────┼──────────┤│罪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2次)│折算1日。(3次)│折算1日。(2次)│├──────┼──────────┼──────────┼──────────┤│犯罪日期│102年5月15日至102年7│102年1月間至102年7月│102年1月間至102年7月│││月12日(2次)。│12日(3次)。│12日(2次)。│├──────┼──────────┼──────────┼──────────┤│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5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5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5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1821號│第11821號│第11821號│├─┬────┼──────────┼──────────┼──────────┤│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24號│106年度簡字第224號│106年度簡字第224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15日│106年8月15日│106年8月15日│├─┼────┼──────────┼──────────┼──────────┤│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24號│106年度簡字第224號│106年度簡字第224號││決├────┼──────────┼──────────┼──────────┤││判決確定│106年9月11日│106年9月11日│106年9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6年度執字│臺南地檢106年度執字│臺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860號│第8860號│第8860號││├──────────┴──────────┴──────────┤││編號3至編號7同一判決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編號│7│││├──────┼──────────┼──────────┼──────────┤│罪名│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7月間至102年9月│││││14日│││├──────┼──────────┼──────────┼──────────┤│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5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1821號│││├─┬────┼──────────┼──────────┼──────────┤│最│法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24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15日│││├─┼────┼──────────┼──────────┼──────────┤│確│法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24號││││決├────┼──────────┼──────────┼──────────┤││判決確定│106年9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860號││││├──────────┤││││編號3至編號7同一判決│││││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