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 簡鄅浵 代理人 楊蕙怡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簡鄅浵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4日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向本院聲請就伊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裁定自民國106年10月5日上午10時開始更生,嗣於107年7月4日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裁定認可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更生案及執行案等卷無訛。而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經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亦有該院107年度司執明字第21065號執行命令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執行案卷核閱無訛。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開始清算,並無不合。茲由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2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消債法庭法官陳裕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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