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八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四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八六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八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同年七月十五日止)復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一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前揭本院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數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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