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九0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二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肆拾壹點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二十二時許,在新竹市溪洲橋南端,查獲被告乙○○、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並扣得安非他命四十一點六公克,係屬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四十一點六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六0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偵字第四二三九號偵查卷第十七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二三九號案中,亦有扣到海洛因零點四公克(八十九年度白保管字第九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上開偵卷第十六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零點零七公克(包裝重零點二七公克),有該局(八九)陸(一)字第八九一七一九六七號鑑定通知書附於上開偵卷第二十六頁,惟未據聲請人聲請沒收,本院無從裁定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數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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