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專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29號原告興輝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丙○○被告祥鋼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被告亞冠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二人各自負擔二分之一。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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