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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