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台灣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6月17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98年9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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