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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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馬公 簡易庭98年度馬簡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98年度偵字第28、59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第一審簡易判決書之記載。
二、本件被告係因遭被害人乙○○責備後,一時氣憤,辱罵乙○○而罹犯行,其惡性尚非重大,原審斟酌上情,因之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量處被告拘役30日,並諭知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上訴人指摘原審量刑過重,請求撤銷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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