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林靜女
被上訴人 許陳明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
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尚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