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244號
原 告 吳瑞棟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駿慧木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陸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佰貳拾捌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萬零貳拾
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