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70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壢簡字第706號
原   告  呂瑞廉
被   告  王若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劉美玉 為原告之配偶,於民國103年5月
17日深夜,突被劉美玉手機即時通軟體(LINE)訊息聲吵醒
,發現手機內有暱稱「王老哥」(即被告)之人寄發「你是
故意也是一種不方便接電話…妳愛遊戲人間,我不能自已經
常再安慰自已…幫妳想理由(妳不接電有一定的苦衷)」、
「你睡在男人的胳膊…難道妳的遊戲停不了嗎?真是被你玩
死了…要我撥電話給妳,妳卻這樣子懲罰我…」…等曖昧聊
天內容,聊天過程中並互以老公、老婆相稱,男女間情愛顯
露無疑,原告發現上情後,劉美玉與被告於社群網站(臉書
)中商討如何應對之詞,並將臉書及LINE之聊天內容刪除,
益徵 被告與原告配偶劉美玉間有超出一般男女正常之交往,
被告明知劉美玉為有配偶之人,卻與劉美玉為超出一般正常
男女之往來,造成原告身心痛苦。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訴外人劉美玉係被告表妹之朋友,被告透過表妹
而認識劉美玉,劉美玉從未告知被告已結婚,僅說十年前曾
離婚,而網上親密對話僅係開玩笑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訴外人劉美玉為原告之配偶,於103年5月17日深
夜,原告發現被告寄發上開曖昧聊天內容,聊天過程中並與
劉美玉互以老公、老婆相稱,嗣後劉美玉與被告於臉書中商
討如何因應,並將臉書及LINE之聊天內容刪除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LINE及臉書聊天內容翻拍照片等件為證
,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惟被告否認知
悉劉美玉為已婚,並以前詞置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妻與被告間有超出一般正常男女之往來,
惟查原告於103年10月6日庭訊時稱:「…我問過我老婆
,被告從來沒有問過她有沒有結婚。」(見本院卷第49頁
背面)佐以證人劉美玉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你見
過被告幾次?)兩、三次…時間忘記了,都是聚餐或是聚
會見面,沒有私下見面。」「(問:為什麼會有這些對話
?)我想和被告在網路上聊天,很自然的隨口聊天。」、
「(問:所以是否你們也是聊的蠻熟?)也不是很熟,應
該是不是很清醒之後才這樣聊天,因為我們原住民也常常
喜歡開玩笑,我也常常喝醉之後失去記憶」「(問:是否
有跟被告說妳有老公?)當初也沒有必要和被告說這些,
因為我和被告不是很密切的朋友,所以不會聊到這些私人
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第52頁背面、第53頁),從而,
尚難遽認被告與劉美玉進行上開對話時知悉劉美玉為有配
偶之人。而按原告所提出之被告與原告妻子網路聊天內容
,其間固有以老公、老婆相稱等字詞,惟未論及被告與原
告之妻有何具體之交往,且被告不清楚劉美玉有無配偶之
情已如上述,被告與劉美玉間之對話內容無從逕認被告與
劉美玉間有何妨害原告之權利,洵難據為原告有利憑證。
(二)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0,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之利息,自非有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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