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六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六八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六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緩刑二年,於九十年四月十三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復犯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四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前揭本院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數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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