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2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幫助共同犯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犯罪日期│97年12月11日│98年03月11日│97年07月31日、97年07月20日、│││││97年08月04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78號│98年度毒偵字第979號│98年度偵字第2455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507號│98年度訴字第898號│98年度簡字第95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4月27日│98年06月04日│98年11月05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507號│98年度訴字第898號│98年度簡字第95號││決├────┼──────────────┼──────────────┼──────────────┤││確定日期│98年05月18日│98年06月22日│98年11月20日│├────┴────┼──────────────┴──────────────┴──────────────┤│附註│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2.附表一、二所示二罪曾經彰化地院以98年度聲字第13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⒊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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