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1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高如宜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