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八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受刑人甲○原名翁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甲○因詐欺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其中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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