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重上字第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冬薇ⅰ籇w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一八號
上訴人振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高慶福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黃科瑜~B3法官曾錦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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