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四0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複代理人 黃陽壽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北市義和堂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慶超 律師複代理人 張玲綺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二千七百萬零貳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四十萬五千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書記官廖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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