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8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農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一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內政部間因農保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原告主張系爭殘廢給付之申請人即被保險人 蕭註 ,其業已死亡,原告係其配偶為繼承人,爰為本件之起訴。惟查依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及訴願書所載,原告尚有子 蕭文鎮 ,是原告應非蕭註之唯一繼承人。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單獨提起本件訴訟,須合於系爭殘廢給付申請之權利已經各繼承人分割為原告一人所有,或系爭殘廢給付申請之權利雖未分割,然原告已得其餘繼承人全體之同意情形之一者,始能認為係適格之當事人。從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遺產分割之協議或各繼承人同意由原告一人起訴之聲明以供本院審認,或補正由全體繼承人為共同原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