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複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被告功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功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對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告功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李素靖~B3法官周素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劉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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