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重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扣押之工程款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被上訴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扣押之工程款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黃科瑜~B3法官曾錦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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