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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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220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辛純昌
被 告 林宥均 即 林玉雲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3,008元,應
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