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86號
原 告 王佩玉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 律師
被 告 劉盈溱
訴訟代理人 張定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
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86號
原 告 王佩玉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 律師
被 告 劉盈溱
訴訟代理人 張定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
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