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5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珈奇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