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65號聲請人 謝昆燦 訴訟代理人 蔡富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6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股票│1│42│├──┼────────────┼───────┼──┼──┼──┤│0002│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股票│1│240│├──┼────────────┼───────┼──┼──┼──┤│0003│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股票│1│1000│├──┼────────────┼───────┼──┼──┼──┤│0004│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