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33號聲請人 陳秀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二二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四年三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高宥恩┌───────────────────────────────────────────┐│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考│├──┼───────────────┼───────────────┼────┼───┤│0001│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77-NX-000000-0│333││├──┼───────────────┼───────────────┼────┼───┤│0002│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0000-0│317││├──┼───────────────┼───────────────┼────┼───┤│0003│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2-NX-000000-0│290││├──┼───────────────┼───────────────┼────┼───┤│0004│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3-NX-000000-0│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