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91號聲請人 吳清發 代理人 陳志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814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1月2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291│├──┼────────────┼───────┼──┼──┤│0002│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230│├──┼────────────┼───────┼──┼──┤│0003│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422│├──┼────────────┼───────┼──┼──┤│0004│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473│├──┼────────────┼───────┼──┼──┤│0005│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446│├──┼────────────┼───────┼──┼──┤│0006│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994│├──┼────────────┼───────┼──┼──┤│0007│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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