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22號聲請人張式代理人 張世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霖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5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1│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0091-NX-0000000-0│1│801│││公司││││├──┼──────────┼─────────┼──┼──┤│02│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0091-NX-0000000-0│1│170│││公司││││├──┼──────────┼─────────┼──┼──┤│03│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0093-NX-0000000-0│1│136│││公司││││├──┼──────────┼─────────┼──┼──┤│04│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0091-ND-0000000-0│1│1000│││公司││││├──┼──────────┼─────────┼──┼──┤│05│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0091-ND-0000000-0│1│1000│││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