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15號聲請人集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子媖 代理人 謝文程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云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臺北大龍峒郵局│臺北北門郵局│103年10月27日│1,000,000元│J0000000││││ 喻培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