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司簡調字第378號
聲請人 謝穎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文勝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千元,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明定,且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上開裁定業於112年5月19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之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調解聲請費,亦有繳費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為證,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嘉佑